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785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4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东海县,现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刘欢,男,汉族,1981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龙**,男,汉族,1973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凤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62862191Q。
法定代表人:刘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黎,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刘欢、龙**、重庆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晓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杜芸逸
书 记 员 陈治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