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财保58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0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申请人:重庆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凤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62862191Q。
法定代表人:刘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保全标的:953245元),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自愿为本案申请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赖希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