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5315号
原告:**,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被告:**,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
第三人:重庆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凤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62862191Q。
法定代表人:刘伟。
第三人:王东然,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东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向二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二原告未按通知规定在七日内按照《诉讼费缴纳办法》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103632元,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利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曾 莉
书 记 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