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3民初38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重庆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凤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6282191Q。
法定代表人:刘伟。
被告:***,男,1974年10月18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减半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永建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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