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聊东商初字第483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聊城市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西路路北精英综合办公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丁文凯,经理。
被告**,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崔军,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张丙强,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江小龙,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诉被告聊城市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崔军、张丙强、江小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因被告**、崔军、张丙强、江小龙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手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付桂华
审 判 员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金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