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古楼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民初359号
原告:***,女,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新,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南路7号。
主要负责人:王艳峰,行长。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古楼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南路7号。
主要负责人:孙鹏,行长。
被告:聊城市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西路精英综合办公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赵虎,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古楼支行、聊城市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古楼支行、聊城市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田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