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502民初6406号
原告:***,女,196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亮,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田信,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告:**,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燕,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玲,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聊城市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振兴西路路北精英综合办公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赵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文,该公司员工。
关于原告***与被告马田信、**、聊城市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已立案受理。现因原告申请追加王建超、聊城市海源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案件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一水
人民陪审员 段文燕
人民陪审员 姜洪克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彩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