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聊城天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502民初209号之二
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36号。
主要负责人:韩登森,行长。
被申请人:聊城天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官屯村。
法定代表人:樊凤山,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市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西路路北精英综合办公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赵虎,经理。
被申请人:樊凤山,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申请人:王凤兰,女,1954年9月6日出生,聊城天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申请人:樊淑清,女,1978年4月2日出生,聊城天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郭强,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聊城天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郭连坤,男,1955年9月2日出生,聊城天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邱香荣,女,1956年11月14日出生,聊城天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赵虎,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聊城市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田春燕,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聊城市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与被申请人聊城天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市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樊凤山、王凤兰、樊淑清、郭强、郭连坤、邱香荣、赵虎、田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天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市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樊凤山、王凤兰、樊淑清、郭强、郭连坤、邱香荣、赵虎、田春燕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已以其资产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天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市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樊凤山、王凤兰、樊淑清、郭强、郭连坤、邱香荣、赵虎、田春燕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云霞
审 判 员  刘瑞红
人民陪审员  李 莹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田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