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聊城天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02执保328号之一
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住所地聊城市。
主要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聊城天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市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虎,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申请人:***,女,1954年9月6日出生,聊城天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申请人:***,女,1978年4月2日出生,聊城天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聊城天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男,1955年9月2日出生,聊城天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女,1956年11月14日出生,聊城天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虎,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聊城市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聊城市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与被申请人聊城天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市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7)鲁1502民初209号之二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天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市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