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02民初7947号之一
申请人:***,男,***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聊城市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东路东板桥西路北。
法定代表人:*虎,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聊城市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市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由担保人***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出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耿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