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621民初2605号
原告:聊城市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西路路北精英综合办公楼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7***1527120。
法定代表人:*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利群,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惠民分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城文安东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75516048U。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大顺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60004637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聊城市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惠民分公司、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聊城市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640元,保全费5000原,由原告聊城市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