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德瑞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德瑞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05民初2961号
原告:宁波德瑞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684257260A)。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菁华路***号(甬港现代铭楼)*座****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定表,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212668469044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南路**弄**号(3-6)-2。
代表人:***。
被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68520599R)。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德瑞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宁波德瑞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德瑞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德瑞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德瑞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