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德瑞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北民初字第261-2号

原告:宁波德瑞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菁华路188号2幢392室。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4206240016),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定表,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海正大道3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德瑞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德瑞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德瑞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德瑞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901元,减半收取5950.50元,由原告宁波德瑞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费颖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