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宏瑞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12执11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宁波宏瑞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74938990)。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峰西路24弄22号。
法定代表人:钮建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宏瑞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宏瑞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XXXXXXXX元及利息。执行中,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集体土地房地产,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钧
审判员车懿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