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鼎旭置业有限公司与徐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德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执保66号
本院在审理(2021)苏03民初95号申请人徐州德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鼎旭置业有限公司、徐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州德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鼎旭置业有限公司、徐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万元,同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德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鼎旭置业有限公司、徐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鼎旭置业有限公司、徐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州德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书记员 党梦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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