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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7徐州尚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州鼎郡置业有限公司、徐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11民初3847号
原告徐州尚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鼎郡置业有限公司、徐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徐州尚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尚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亚群
书记员  李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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