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544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明,聊城高新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与卫育路交叉口西南(现代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杜香莲,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孙云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