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502民初633号
原告:***,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宓丹青、时兆伟,山东国曜琴岛(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金焕玲,女,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与卫育路交叉口西南现代大厦14层。
被告:聊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聊城市花园北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徐龙海。
原告***与被告***、金焕玲、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聊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被告金焕玲、被告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聊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暂计1万元(具体数额待鉴定后明确);2.请求诉讼费、鉴定费等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聊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将新校区项目发包给被告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乳胶漆喷涂部分分包给被告***。原告***经被告金焕玲介绍为被告马山坡提供劳劳务从事乳胶漆喷涂工作,工作中因乳胶漆喷枪爆管,导致原告左手食指末端受伤,造成左手食指末端感染病出现指端坏死,后经手术治疗将左手食指末端指骨去除。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2年1月21日当庭过付给原告***各项赔偿费用共计80000元(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金焕玲、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聊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的起诉;
三、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终结。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泉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欣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