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财、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0140号
原告:**财,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昌东路与卫育路交叉口西南现代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杜香莲,执行董事。
原告**财与被告***、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向国秀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