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1497号
原告:山东固尔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湖南路西安交大科技园科技园5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与卫育路交叉口西南(现代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固尔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固尔嘉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固尔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