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5255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5176583XR。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与卫育路交叉口西南(现代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中住(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CNJJ2P。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1号楼-1至8层101内4层01室。
法定代表人**群,该单位。
本院执行中住(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502诉前调确61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住(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中住(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