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987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王广新,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聊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万元,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聊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