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21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路与卫育路交叉口西南现代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聊城市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堂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堂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聊城市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02民初79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单方和解并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502执216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