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723号之一 申请人:***,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聊城市正航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