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723号之一
申请人:***,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聊城市正航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华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