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射阳县沿海投资有限公司、严传为、江苏瑞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24执1103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射阳县沿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
被执行人:严传为,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瑞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射阳县沿海投资有限公司、严传为、江苏瑞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苏0924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严传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盐城市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执行人江苏瑞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对严传为的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三、被执行人射阳县沿海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720.19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另被执行人严传为承担本案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335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924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