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众鑫和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盐城绿地浩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02民初341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众鑫和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盐城绿地浩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盐城市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众鑫和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盐城绿地浩盈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盐城市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海军
法官助理 戴欣妍 书 记 员 陈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