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严传为与盐城市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射阳县沿海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民终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为,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庭,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生建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审被告:射阳县沿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射阳港人民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瑞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振阳街11号楼2-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为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射阳县沿海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瑞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4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为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30元,减半收取为2265元,由上诉人**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东
审判员***
审判员曹荣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戴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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