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3民初120号
原告:***,男,195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傅燕敏,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通,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宁波云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崇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95388795H。
法定代表人:施伯君。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大山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大山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603ME0147871G。
法定代表人:沈建祥。
原告***与被告***、***、宁波云达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大山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云达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大山西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国鑫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