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云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云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2民初7129号
原告:冷希良,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宁波云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95388795H。
法定代表人:施伯君。
原告冷希良与被告宁波云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希良撤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许琴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陆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