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3民初123号
原告:新干县祥瑞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勇,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鹏,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告:江西尚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干县祥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尚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干县祥瑞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8元,减半收取计1719元,由原告新干县祥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庆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曾振云
书记员谢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