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金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聊城金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02执1040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金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辽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聊城金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鲁1502民初7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聊城金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
本院对被执行人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聊国用(2016)第216号开267号)工业用地一宗,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和土地,均被法院多轮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工程款4346613.0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549元。本院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约谈笔录已记录在卷。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