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金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聊城金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执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聊城金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龙山路**号**幢*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年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莘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工商银行工作人员,住聊城市。
被执行人:窦斌,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大地保险公司职工,住聊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窦斌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9日受理,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鲁15民特15号民事裁定:“撤销聊城仲裁委员会(2016)聊仲裁字第120号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聊城仲裁委员会(2016)聊仲裁字第120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