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宝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堂路北/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聊城金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聊城宝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6)鲁1502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宝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龙门吊8架,本院作出的(2018)鲁1502执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该标的物,2019年7月5日,本院依法提交委托评估。2019年7月9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了司法询价报告书,该询价标的物的评估价格为5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聊城宝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龙门吊8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