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金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宝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聊城金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执403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宝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堂路北。
法定代表人:柳富献,总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金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龙山路19号12幢五层。
法定代表人:许广利,总经理。
山东聊城宝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聊城金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内容判决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聊城宝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英民
审判员  米万宏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