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金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聊城金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3991号
原告: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堂路泰富石油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柳思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玲、林晶,山东锦为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金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龙山路19号12幢五层。
法定代表人:许广利,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金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计909元,由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