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聊东商初字第1850号
原告:***,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阿县。
被告:聊城金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利民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广东,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聊城金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聊城金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债权8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聊城金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债权8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