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23民初861号
原告:茌平县惠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振国,总经理。
地址: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齐庄村。
被告: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初吉才,经理。
地址:聊城市花园北路89号。
原告茌平县惠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茌平县惠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茌平县惠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120元,由原告茌平县惠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耿建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刘百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