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306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对外贸易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季敏。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初吉才。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对外贸易培训学校与被执行人***、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502民初7736号。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以祥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田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