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9018号之一
申请人:***,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被申请人: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花园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667866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聊城市正航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667866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85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