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9018号之一 申请人:***,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被申请人: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花园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667866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聊城市正航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667866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85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