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4民初95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阿合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花园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见,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尚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2023年1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