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4民初95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阿合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花园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见,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尚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2023年1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