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25执保135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1月04日出生,住冠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09月04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花园北路与兴农路交叉口东E区办公楼2号楼三层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60040064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鲁1525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