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

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勤鑫吊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民终1986号
上诉人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勤鑫吊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5民初9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准许上诉人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1元,减半收取475.5元,由上诉人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康 艳 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 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
法官 助理  梁菁菁 书 记 员  陈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