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

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334号
原告:韩城市丰兆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宝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鹏,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伍黑。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城市丰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城市丰兆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城市丰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88元,减半收取3994元,由原告韩城市丰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师青怀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薛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