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6执378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肖敬,局长。
被执行人: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1196室。
法定代表人:郝伍黑。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6行审74号行政裁定书确定:对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京丰人社劳监罚字[202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券、无股权、无保险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农业银行等账户,于2022年6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6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106行审7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本院查封、冻结的财产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由此产生的财产灭失等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常 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霍雅媛
书 记 员 柏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