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1民初2088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桃李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津0111民初208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桃李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1089元。天津市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天津市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桃李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08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苗广玉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