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0执恢267号
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金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8)津0110民初258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7921416.25元,执行费67007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0执恢2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青竹
审判员 李 陆
审判员 王 顺
书记员 厉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