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诉前调确822号
***,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9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东昌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高新区顾官屯镇苏庄村5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6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和谐社区27号楼2**3楼东户。
本院于2023年08月2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与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八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与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八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3年08月22日经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共同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5000元,于2023年8月30日前支付完毕,申请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申请人***收到上述款项后,申请人***与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八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就本次受伤赔偿事宜就此了结,任何一方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八建设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八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08月22日经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如数履行调解协议。逾期未履行的,立案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