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建第八建设有限公司

***与**、山东聊建第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02民初6***1号
原告:***,男,194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聊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林,聊城高新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45岁,汉族,住聊城经济开发区。
被告:山东聊建第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运诉被告**、山东聊建第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7日以双方庭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