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5民初763号
原告:东营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经三路南侧、***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ERM5W6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生,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0385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东营国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西段北侧前榆社区办公楼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96551654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聊建第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东昌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86786693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聊建第八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东营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国瑞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山东聊建第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东营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8元,减半收取计2424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东营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