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26执保37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建第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东昌路5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汇鑫办事处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办事处温州城1号楼5-5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城路南凤山大街东建设小区30幢1-4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2023)鲁1526财保3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高***瑞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聊建第八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高***瑞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