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建第八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聊建第八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26执保37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建第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东昌路5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汇鑫办事处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办事处温州城1号楼5-5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城路南凤山大街东建设小区30幢1-4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2023)鲁1526财保3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高***瑞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聊建第八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高***瑞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